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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物縱不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仍應宣告沒收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沒收。不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但仍應當宣告沒收的財物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 被害人的合法財產;

2. 依法應當予以追繳和沒收的被犯罪行為所利用的財物;

3. 被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財產;

4. 應當予以追繳和沒收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如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贓款贓物等。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犯罪人合法所有的財產,不應予以沒收。此外,對於應當予以追繳和沒收的財物,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和處理,包括拍賣、變賣等方式,所得款項應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