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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姓名政策

中國的姓名政策主要體現在《民法典》中,具體規定如下:

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這些行為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名稱權: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保護姓名權和名稱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乾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選取姓氏的情況:自然人通常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在特定情況下,自然人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如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或者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

姓氏的特殊規定: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姓名權和名稱權的區別:姓名權的享有主體是自然人,而名稱權的享有主體是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合夥人。姓名權包括決定權、變更權和使用權,而名稱權除了包括這些權利外,還有名稱轉讓權。

以上規定體現了中國法律對個人姓名權的保護,以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權的保護。同時,也對姓名和名稱的使用提出了一定的限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