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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條要求是什麼

"二十一條"是日本帝國主義在1915年向中國提出的21項要求,旨在擴大日本在中國的權益,這些要求分爲5號,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號:關於日本接收山東省內舊德國權利、並擴展築路權、定居權和通商權的要求。

第二號:要求將日本在關東州租借地、南滿鐵路、安奉和吉長鐵路的權益再展期99年,以及日本人在內蒙東部和南滿的開礦、定居、通商權利。

第三號:要求日本獨佔漢陽、大冶、萍鄉的煤鐵事業。

第四號:要求中國不將沿海口岸和島嶼割讓他國。

第五號:要求中國政府聘用日人擔任軍事和財政顧問,且日本顧問需多於他國顧問的總數。中國警察由中日合辦或聘用日本顧問。中國軍隊所需軍械器材由日華合辦的軍械廠供應或向日本採購。湖南、湖北、浙江、江西等省鐵路建造權利交與日本。承認日本在華各地醫院、寺院、學校的土地所有權,並承認日本的佈教權。

這些要求並非最終條款,最後簽訂的是《中日民四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