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互助犯

互助犯,也稱為幫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基於幫助正犯的故意,實施幫助行為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幫助犯的刑事責任限於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實內,對於正犯實施的超出共同故意範圍內的犯罪事實,幫助犯不負刑事責任。

幫助犯的成立條件包括:

存在正犯的行為。

在主觀上,有幫助正犯的故意。這種故意是認識到正犯在實施犯罪,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通過自己的幫助行為,促進正犯行為的順利進行。過失幫助不成立共犯。

在客觀上,幫助行為必須是實行行為以外的行為,對執行行為起促進作用。只要求具有幫助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實際起到幫助作用。包括物理性幫助和心理性幫助。

在實踐中,判斷某一行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範圍,一般應當以幫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內容為標準。只要正犯實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幫助者所認識的犯罪具有構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兩種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同類法益相同,其中一種犯罪行為比另一種犯罪行為更為嚴重,或者是嚴重犯罪行為包含了非嚴重犯罪行為的內容,並且犯罪行為的實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