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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京制度

五京制度是一種古代的都城管理制度,涉及多個朝代,包括唐、遼、金等。這一制度最早有明確的記載是在945年的《舊唐書》中,關於唐朝的形式上的五京。此外,渤海也有關於五京制的記載,見於1044年修訂的《新唐書》中,但其具體設定年代不詳。

五京制度在不同朝代有不同的實施細節,以下是詳細介紹:

唐朝。其五京為東京洛陽中京長安北京太原南京成都西京鳳翔

遼朝。其五京為上京臨潢府(今內蒙古巴林左旗林東鎮)、中京大定府(今內蒙古赤峰市寧城縣)、東京遼陽府(今遼寧省遼陽市)、南京析津府(北京市)、西京大同府(今山西省大同市),其中上京是首都,其他為陪都。

金朝。其五京制度在初期為上京會寧府(位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城南2公里)、東京遼陽府(今遼寧省遼陽市)、西京大同府(今山西大同市區)、南京開封府(今河南開封)、北京大定府(今黑龍江省阿城南2公里的白城子),海陵王遷都後,改為中都大興府(北京市舊城外城的西南部)、上京會寧府、南京開封府、北京大定府、東京遼陽府。

五京制度對後世的首都建置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持續了大約400多年,從8世紀中葉至13世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