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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自 訴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主要是指自 訴案件,根 據《刑事 訴 訟法》第18 條的 規定,自 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 訴案件 包括以下 幾 類:

告 訴才 處理的案件: 這 類案件 包括侮辱、 誹 謗案( 嚴重危害社 會秩序和 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 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

被害人有 證 據 證明的 輕微刑事案件: 這 類案件 包括故意 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 遺 棄案、生 產、 銷售 偽劣商品案( 嚴重危害社 會秩序和 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 智慧財產權案( 嚴重危害社 會秩序和 國家利益的除外)等。

被害人有 證 據 證明 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財 產 權利的行 為, 應 當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而公安 機 關或者人民 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 責任的案件: 這 類案件要求被害人有 證 據 證明,且公安 機 關或人民 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 責任。

以上案件中, 對於可能判 處 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 罰的案件, 屬於刑法分 則第四章、第五章 規定的案件 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