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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時効

人身 損害的 訴 訟 時效期 間 為 三年。

這一 規定依 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 條, 訴 訟 時效期 間自 權利人知道或者 應 當知道 權利受到 損害以及 義 務人之日起 計算。存在例外情 況,比如自 權利受到 損害之日起超 過二 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 護;但在有特殊情 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據 權利人的申 請 決定延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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