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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傳聞法則

傳聞法則,也稱爲傳聞排除法則或傳聞證據規則,是英美法系證據法中的一種重要規則。它主要原則是排除傳聞證據,即那些在法庭外做出的陳述,除非屬於法定的例外情形。傳聞證據包括口頭陳述、書面陳述以及非語言行爲,如手勢等。這些證據在法庭上不被接受爲定案依據,除非它們符合特定的例外情況。

傳聞法則的目的是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對抗性,防止誤導陪審團。它要求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接受檢驗,以保持證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儘管傳聞法則在理論上受到批評,並在實踐中有限制適用的趨勢,但它仍然是英美法系中審判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傳聞法則的例外情況包括:

陳述內容的真實性與待證事實無關:當陳述本身的存在是待證事實時,該陳述非屬傳聞。

行爲中的言語部分:與行爲渾然一體的言語部分,需要評價爲行爲的一部分時,不屬於傳聞證據。

作爲彈劾證據使用時:提出證人先前自相矛盾的陳述,用來減低其法庭上證言的證明力時,不屬於傳聞證據。

爲證明對聽者所造成的影響:陳述係爲證明對聽聞該陳述的人所產生的影響時,一般認爲不屬於傳聞證據。

證明陳述人的認知:當審判外陳述係爲證明對聽者所造成的影響時,一般認爲不屬於傳聞證據。

這些例外情況允許某些傳聞證據在法庭上被接受,以保持審判的靈活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