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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多次盜竊

多次盜竊是指在一個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多次盜竊不以每次盜竊都達到既遂為前提,也不以行為人具有盜竊的慣常性為前提。這意味著,即使行為人在這一期限內多次實施盜竊,但並非每次都能成功,或者行為人並非以盜竊為常態,也可以被認定為多次盜竊。

在追究多次盜竊的刑事責任時,不論盜竊的數額多少,都應按照我國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來處理。此外,對於多次盜竊的認定,需要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如果多次盜竊的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以「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情形來定罪處罰。

在界定「多次盜竊」時,還需要結合行為人的盜竊手段、主觀惡性、有無前科劣跡等進行綜合判斷。多次盜竊行為需要達到與「數額較大、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等行為同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以保證刑罰體系與罪刑的均衡。同時,多次違法行為本身是對法規範權威性的蔑視,刑法在必要時才予以適用。當多次盜竊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未達到應受刑罰懲罰的程度時,不應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