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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惡意投訴

惡意投訴是指投訴人為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惜顛倒是非,捏造事實,向有關部門反映不實的內容和不存在的問題。

這種行為可能基於個人好惡或為了滿足一己私慾,即使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這種投訴也屬於不正當行使權利。惡意投訴不僅浪費了人力和物力資源,增加執法成本,還可能損害執法隊伍的形象,給執法工作帶來負面影響。在某些情況下,惡意投訴可能構成誣告陷害,如果情節嚴重,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