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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普通法系

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

普通法系,又稱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是以英國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爲基礎建立起來的世界性法律體系。它主要起源於中世紀的英格蘭,並伴隨着英國的對外殖民擴張而逐漸形成。屬於普通法系的國家和地區大多曾是英國的殖民地或附屬國,如印度、巴基斯坦、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等。美國法律作爲普通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有其獨特的特徵,不同於英國法。

普通法系不僅包括普通法,還包括衡平法和制定法。普通法是判例法的基礎,起源於11世紀諾曼底人入侵英國後所逐步形成的法律,即判例法。判例法是由法官的判決發展起來的,法官從判決中揭示的原則構成了法的原則,這些原則不僅適用於該案,而且往往成爲以後法院辦理同類案件必須遵循的先例。衡平法是從15-16世紀開始出現的,意指公平的法,它與普通法平行發展,旨在補充普通法的不足。

普通法系與以羅馬法爲基礎的民法法系相比較而存在,是當今世界最主要的兩大法系之一。普通法系的國家注重通過辦案遵循先例的形式,廣泛吸取日耳曼法和習慣法以及羅馬法和教會法的原則和思想,逐步形成起來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