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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種族滅絕

種族滅絕(genocide)是一箇由古希臘文“人種、民族或部落”(genos)和拉丁文“屠殺、消滅”(caedere)組成的詞彙,該詞由波蘭籍猶太法律學者拉斐爾·萊姆丁在1944年其出版的《軸心國佔領歐洲後的統治》一書中首次提出,最初指“一箇國家或一箇民族的毀滅”。

聯合國在1946年確認滅絕種族罪是國際法規定的一項罪行,並將種族滅絕定義爲對整個人類羣體生存權利的否定,這種行爲震驚了人類的良知,違背了道德法則以及聯合國的精神和目標。1948年12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60A號決議《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並於1951年1月12日生效。該公約明確定義滅絕種族係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殺害該團體的成員、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部分生命、強制施行企圖阻止該團體內部生育的措施、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等行爲之一。

種族滅絕是有計劃、系統性地對一箇或一些人種、民族、宗教或國民團體進行全體性或局部性的屠殺,侵犯了種族或民族的最基本權利和自由,被視爲危害人類的嚴重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