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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服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有以下幾種途徑可以採取:

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定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定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1.當事人在契約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定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定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3.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以上途徑的選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判斷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