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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院

仲裁法院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機構,而是指仲裁和法院訴訟兩種解決爭議的方式。以下是關於仲裁和法院訴訟的詳細解釋:

仲裁:

是一種自願性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定,將爭議提交給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判。

有效的仲裁協定是啟動仲裁程式的前提條件,需要具備法定生效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仲裁協定包括契約中的仲裁條款和在糾紛發生前或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定,應當包含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協定的效力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進行確認。

法院訴訟:

是另一種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通過法律程式在法院進行。

與仲裁相比,法院訴訟通常涉及更廣泛的法律問題和更強的國家強制力。

總結來說,仲裁和法院訴訟都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有效途徑,但它們在程式、效力範圍和適用條件上有所不同。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和情況選擇合適的爭議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