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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效力

仲裁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終局性。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這意味著一旦仲裁裁決作出,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就該爭議向法院提起抗訴或要求其他機構變更仲裁裁決。

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協定限制了當事人就該爭議的起訴權,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當事人必須依據仲裁協定進行仲裁,包括確定的仲裁範圍、地點和機構等。

對法院和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協定排除法院對特定爭議的管轄權,同時保證仲裁機構對爭議的管轄權。

執行和強制執行。一旦仲裁裁決作出,當事人應自覺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調解協定的特別說明。調解協定經審查無變更、撤銷或無效情形時,法院會出具裁定書確認其效力,此後,不履行調解書規定的義務,可申請強制執行。

總的來說,仲裁的效力體現在其裁決的終局性、對當事人的約束力、以及對法院和仲裁機構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