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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這一原則體現了程序正義的核心思想,即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應避免偏私,確保裁決的公正性。這一原則要求法官或裁決者在審理案件時,必須與案件沒有利益關係,以避免可能的偏見或偏袒。如果法官與案件有利益牽扯,即使最終的裁決是公正的,也可能會因爲缺乏道德上的正當性和合法性而受到質疑。

此外,這一原則也是訴訟法中迴避制度的重要思想來源。迴避制度旨在確保法官或裁決者的中立性,防止因個人利益或偏見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英國行政法中,這一原則被明確提出並強調,不僅適用於行政程序,也對其他國家的行政法有着重要的意義。它要求裁決者必須與爭議沒有利益關係,包括財產利益、感情利益或精神利益等,以確保裁決的公正性。

戈爾丁關於裁判中立的三大規則之一就是:“任何人不能做和自己有關的案件的法官”,這進一步強調了裁判者中立的重要性,以及避免利益衝突對於確保公正審判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