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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

企業清算是在公司解散或破產之後進行的一系列法律程式,目的是終結企業的各種法律關係,包括未結業務、財產及債權債務關係。清算過程涉及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企業清算可以分為普通清算、破產清算任意清算幾種類型。

普通清算:企業解散後,由股東或股東會、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式自行進行清算。企業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破產清算(特別清算):在企業嚴重虧損、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當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申請。

任意清算(自由清算):公司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意志進行的清算。這種清算形式沒有先後程式規定,也不論是否能夠足額清償,不能清償的債權不會因清算結束而消滅。通常適用於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但在中國,這兩類公司不是法定的公司類型,因此在中國企業清算主要包括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兩種類型。

在清算程式中,普通清算由企業自行確定的清算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一般程式進行,法院和債權人一般不直接干預清算。而破產清算則由人民法院出面對清算進行干預,指定破產管理人,並允許債權人參與並監督清算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