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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制

伯克制度是中 國清末以前新疆回部 實行的官制,主要通 行於 維吾 爾(回人及塔 蘭奇)、柯 爾克孜塔吉克等族地 區, 並非奴 隸制。伯克原 為回 鶻官 職,意 為 「首 領 」,唐宋 時已 見於史籍。明清 時期,西域天山南路的世俗官僚 稱 為伯克。中 亞一些城市的 統治者也自 稱伯克。清乾隆二十 四年(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之 亂 後,清廷保留了回部原有的伯克官 職, 並加以改革, 將其 納入清朝藩 屬中。清廷 對原有的伯克官制 進行改革, 包括 廢除伯克世 襲制,改 為流任, 確定伯克的秩品和 儀制等,加 強了 對於地方伯克官 職的任免 與 控制,也 鞏固了 邊疆地 區 與 內地的政治 聯繫。同治年 間新疆各地民 變和阿古柏之 亂 後,伯克制度 趨 於瓦解。清光 緒 十年(1884年)清廷下 諭 廢除各 級伯克,新疆全境 實行 與 內地相同的官僚 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