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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的期限

保全措施的期限取決於所保全財產的類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釋》,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此外,如果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時,人民法院可以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但續行期限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如果申請人在保全期限屆滿前未申請續行保全,則人民法院不會續行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