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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険法1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了保險契約訂立時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以及非如實告知的後果。具體如下:

投保人的義務。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投保人應如實告知與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有關的情況。

非如實告知的後果。如果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且該未告知的情況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則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但保險人應在知道解除契約的事由之日起30日內行使此權利,否則該權利將消滅。

不可抗辯條款。如果契約成立超過兩年,則保險人不得因投保人的非如實告知解除契約;如果在這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特殊情況。如果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已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則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此時,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規定旨在確保保險契約的公平性和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