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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12條

《信託法》第12條規定,當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信託。根據這一規定,如果人民法院依照上述條件撤銷了信託,這將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此外,債權人需要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申請權,否則這一權利將歸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