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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四等人制度

元代四等人制度,是 將全 國人民 劃分 為 四個等 級,即蒙古人色目人 漢人南人。其中,蒙古人作 為 統治民族列 為第一等 級,色目人、 漢人、南人依次分 為第二、第三、第四等 級。 這 種 劃分反映在了元朝的一些政策和 規定中,蒙古人在法律上享有特 權,而 漢人和南人在法律上、科 舉上其 實 並 沒有 區 別。元朝政府 雖 沒有 組 織 過任何形式的民族成份辨 別活 動,但 卻 將不同 時 間所征服的地域人群 籠 統 劃分 為 四個群 體:蒙古人、色目人、 漢人和南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四等人制 這 個概念,元代 並不存在,只是 後 來的人回 頭看元代存在的社 會 現象, 創造了 這 個概念 來 評 說元代社 會。 學 術界迄今 並 沒有 發 現元代 實行 過四等人制的法令,但 這 種 劃分 卻反映在一些政策和 規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