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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四等人制度

元朝的 「四等人制 」是指 將人 們分 為 四個等 級,分 別是:蒙古人色目人 漢人南人。 這 種制度是 為了 維 護元朝 對 漢族和其他少 數民族的 統治, 實行民族歧 視政策而建立的。蒙古人作 為 統治民族,被列 為第一等 級。色目人主要是西域和中 亞的少 數民族, 由於他 們臣 服於蒙古 較早,且 與蒙古有相似的文化 習俗,因此地位 僅次 於蒙古人。 漢人主要是西夏金 國的 遺民,以及四川地 區的南宋 遺民,被列 為第三等 級。而南人 則是指南宋除四川之外的 遺民, 屬於最低等 級。 這 四個等 級在政治、法律、科 舉等方面都有不同的待遇和 限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 「四等人制 」一 詞最早是由民 國 學者屠寄在《蒙兀 兒史 記》中提出的,而 學 術界迄今 並 沒有 發 現元代 實行 過四等人制的法令。 儘管如此, 這 種 劃分 卻反映在一些政策和 規定中,如 漢人和南人在任 職、科 舉、刑律等方面都受到 限制和歧 視。

總的 來 說, 「四等人制 」是元朝 時期的一 種民族歧 視政策,旨在 維 護蒙古 貴族的 統治地位。 雖然 該制度在法律上 並未明 確 規定,但在 實 際 執行 過程中 卻 對各 個等 級的人 們造成了不同的影 響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