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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同住人

公房同住人是指在公有居住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並在該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且在上海市內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特殊情況除外,例如,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另外,在本市無常住戶口,但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