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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用印要求

公文用印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公文簽發。公文用印必須基於機關領導人或部門負責人簽發的檔案。

印跡要求。印跡需要端正、清晰,不得模糊或歪斜。蓋印的位置要正確,上應壓正文,下應騎年蓋月。

聯合行文。兩個以上的機關或部門聯合下發的公文,各機關部門都需要加蓋印章。

位置和排列。單一機關製發的公文,印章應加蓋在落款處,緊鄰成文日期;聯合行文時,印章的排列方式和位置有具體要求,以確保整齊。

份數核實。公文用印前需核實份數,超過份數的不能蓋印,以防止錯蓋在空白紙張上。

一致性。公文用印的機關、部門等需與製發公文的機關部門相一致。

用印申請。應有明確的印章使用範圍和規定,用印申請及相關材料需經審核。

正確用印。用印位置要正確、規範,印跡需清晰、端正。

登記制度。建立用印登記制度,記錄用印詳情,以便於追溯和管理。

這些要求確保了公文的正式性和有效性,同時也維護了檔案的官方格式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