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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等黜陟法

六等黜陟法」是清朝科舉制度中歲試分等獎懲辦法。

在清朝初期,各省學政到任後的第一年需要巡迴所屬各府、州、縣,對生員、增生、廩生進行考試,這就是所謂的歲試。考試成績按文理水平分為六等,文理平通者列為一等,文理亦通者列為二等,文理略通者列為三等,文理有疵者列為四等,文理荒謬者列為五等,文理不通者列為六等。其中一二等與三等前列者有賞,四等以下則有罰或黜革。自道光以後,對四等以下的懲罰有所放寬,僅列一二三等,列四等以下者極少。

「六等黜陟法」是對學生實施動態管理的一種制度,其等級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據學業成績進行升降,有利於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提高學校教育質量。該制度在明朝「六等試諸生優劣」方法基礎上發展完善而來,是清朝在地方官學管理上的一個重要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