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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正犯化的罪名

共犯正犯化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教唆犯的正犯化:例如,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原本屬於武裝叛亂、暴亂罪的教唆犯,但刑法將其規定為正犯。對於實施脅迫、勾引、收買行為的人,不再按教唆犯處罰,而是直接按《刑法》第104條第2款的規定定罪量刑。即使被脅迫、勾引、收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實施武裝叛亂、暴亂的行為,對於行為人也應以此罪論處。唆使或者幫助他人實施脅迫、勾引、收買行為的人,則成立此罪的教唆犯或者幫助犯。

幫助犯的正犯化:例如,《用法》第120條之一第1款規定:「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這就是幫助犯的絕對正犯化。幫助犯的絕對正犯化會產生三個法律後果:從定罪角度來說,幫助犯被正犯化後,不再以正犯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不法行為為前提;從量刑角度來說,幫助犯被正犯化之後,不再按照刑法總則規定的從犯處理,不得適用《刑法》第27條關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而必須直接按分則條文規定的法定刑處罰,這便沒有免除處罰的可能性;從對他人定罪量刑的角度來說,幫助犯被正犯化後,由於原本的幫助行為被提升為正犯行為,故對該正犯行為的教唆、幫助行為又能成立共犯(教唆犯與幫助犯)。

其他幫助犯的正犯化:包括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資助恐怖活動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式、工具罪、協助組織賣淫罪、介紹賄賂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