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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期

冷 靜期在不同的 語境中有不同的含 義。在婚姻法律 領域,冷 靜期通常指的是在 離婚 程式中 設定的一段 時 間,目的是 讓 雙方在 決定 離婚前能 夠冷 靜思考。具 體 來 說,有 兩 種不同的情 況:

協定 離婚的冷 靜期:自婚姻登 記 機 關收到 離婚登 記申 請 並向 當事人 發放《 離婚登 記申 請受理回 執 單》之日起三十日 內,任何一方不 願意 離婚的,可以撤回 離婚登 記申 請。 這三十天被 稱 為冷 靜期。

訴 訟 離婚的冷 靜期:根 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 條第五款的 規定, 經人民法院判 決 不準 離婚 後, 雙方又分居 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 離婚 訴 訟的, 應 當準予 離婚。 這一年 時 間被 稱 為冷 靜期。

在非正式的 語境中,冷淡期 則是指感到冷漠和淡漠的 時期,特 別是在 戀 愛 關係中,可能出 現在 戀 愛的 後期或者出 現第三者的情 況下。

綜上所述,冷 靜期在婚姻法律中是指 協定 離婚或 訴 訟 離婚 過程中 設定的一段 時 間, 用於 讓 雙方冷 靜思考 離婚 決定。而冷淡期 則是 一個非正式的用 語,描述的是感到冷漠和淡漠的 狀 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