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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拘留的時間長度取決於具體情況:

1.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做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4.如果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嫌疑人。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達到37天(包括延長至三十天的拘留時間和檢察院審查逮捕的7天時間)。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每一例刑事拘留都會持續最長時間。實際拘留時間可能更短,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辦案機關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