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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追訴期

刑事案件的追訴期是指從犯罪行為發生之日起至不能再對該犯罪行為提起刑事訴訟的時間限制。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追訴期可能是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具體取決於犯罪的法定最高刑: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為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為十年;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為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為二十年。

如果超過二十年仍認為有必要追訴,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如果犯罪行為在追訴時效期限屆滿後被發現,一般情況下不會再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犯罪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且得到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核準,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