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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偷竊罪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具體的法律後果如下:

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多次盜竊指的是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入戶盜竊是指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是指攜帶槍枝、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扒竊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對於罰金的判決,應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且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