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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竊盜之著手實行以行為人著手搜取財物為標準嗎?

加重盜竊的著手實行是以行為人著手竊取財物為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此,在實施盜竊行為時,如果行為人開始著手實行竊取財物的行為,就構成了盜竊罪的著手實行。需要注意的是,雖然著手實行的標準是行為人開始竊取財物,但這並不意味著盜竊行為已經完成。只有在竊取財物成功並占為己有後,才構成盜竊罪的既遂。

總之,加重盜竊的著手實行是以行為人開始竊取財物為標準,但需要注意的是,盜竊行為的完成還需要滿足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