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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糾紛處理

處理勞動糾紛通常遵循以下程式:

協商程式。雙方自願選擇是否進行協商,協商不是必經程式,任何一方都不能被強迫協商。

申請調解。如果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當事人可以自願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程式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調解失敗或調解協定未被履行,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程式。如果直接選擇仲裁,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程式,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即在進行訴訟前必須經過仲裁程式。

訴訟程式。對於仲裁裁決不服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程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和程式性,其作出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

在處理勞動糾紛時,應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合法、公正、及時和著重調解的原則。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