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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法離職規定

勞動法離職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提前通知: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無條件辭職:用人單位有未按照勞動契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離職補償:若非員工主動辭職,可獲得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一般按N+1的方式計算(N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違約金:公司只能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情況下向員工索要違約金。

工資發放:公司不得以「上班未滿一個月」為由拒發工資,即使只上了一天班也應發放工資。若公司嚴重拖欠工資,可能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試用期規定:勞動契約一般有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續訂勞動契約,不得再規定試用期。

調崗降薪:公司單方面調崗降薪前需要徵得員工同意,若員工不同意,可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契約,並由公司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

請注意,離職一定要根據公司的規章走完流程,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有需要,請務必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