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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總統制特徵

半總統制是一種政治制度,其特點主要包括:

總統權力中心。總統是國家元首和真正的權力中心,擁有最高行政權。總統由選民選舉產生,不對任何機關負責,但擁有廣泛的權力,如召集議會特別會議、簽署法令、發布命令、公布法律等。

行政權力的分享。總統和總理共同分享行政權。總統掌握國家大政方針的最高決策權,而總理負責政府的日常管理。

內閣地位穩定。雖然內閣的實際權力有所減弱,但其地位穩定,有助於保持政局平穩。

國會權力相對縮小。相對於一些民主制度,國會的權力在半總統制下相對較小。

總理對議會負責。總理和內閣既要對議會負責,也要向總統負責。總理是名義上的政府首腦,領導政府並對議會負責,而不對總統直接負責。

不信任案與政府辭職。當議會通過不信任案或對政府的政策進行否決時,總理必須向總統提出總辭職。

總統的特殊權力。在某些半總統制國家,總統還擁有一些特殊的權力,如解散國民議會、提出憲法修正案等。

半總統制結合了總統制和議會制的特點,既有總統制的實質,又在形式上保留了議會制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