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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森林法

原森林法是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而制定的。該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

原森林法強調保護、培育、利用森林資源時應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此外,國家實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森林防火、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並公開考核結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需要,建立林長制。

原森林法還規定國家採取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資源保護發展,保障森林生態保護修復的投入,促進林業發展。國家以培育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為目標,對公益林和商品林實行分類經營管理,突出主導功能,發揮多種功能,實現森林資源永續利用。

此外,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加大公益林保護支持力度,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指導受益地區和森林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進行生態效益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