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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死刑一般在什麼季節執行

秋冬季節

古代死刑的執行時間主要集中在秋冬季節。這一做法與古人的自然神權觀念有關,即順應天意。具體來說:

漢朝:實行了秋冬行刑制度,規定死刑執行的時間一般要在立秋之後冬至之前進行。

唐朝:法律規定“立春後不決死刑”,即在立春之前執行死刑。

明朝:規定在秋分以後、立春以前執行死刑。

清朝:有秋審、朝審、熱審等不同的審判制度,其中秋審是在每年秋天舉行,朝審是在每年霜降後十日進行。

此外,古代有“秋後問斬”的說法,意味着死刑多於秋季執行,這與秋季帶有肅殺之氣的自然現象相符。而春天象徵新生,夏季萬物蓬勃生長,因此不適宜執行死刑。

綜上所述,古代死刑一般在秋冬季節執行,尤其是秋季。這一做法與董仲舒的“天人感應”學說有關,認爲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罰、刑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從西周開始就有了秋冬行刑的做法,到了漢朝成了制度。除了謀反等大罪可以立即處決外,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後冬至以前才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