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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保存法

古物保存法是民 國十 九年(1930年)由 國民政府制定 並公 布, 於民 國二 十年(1931年)6月15日 開始施行。 該法律共包含14 條主要 內容,涵 蓋古物的 範圍、保存方式、管理方法、所有 權、 發掘、流通等方面。以下是其部分 內容:

古物的 範圍和 種 類。 包括 與考古 學、 歷史 學、古生物 學及其他文化有 關的一切古物。

古物的保存方式。除私有古物外,其他古物由中央古物保管委 員 會 責成保存 處所保存, 並 製作照片存 檔。

古物的管理方法。官方古物 應每年造表上 報,私有重要古物需向官方登 記,不得 轉移 給外人。

地下古物 歸 國有。 發 現人 應及 時 報告,以便上 繳古物 並 給予 獎金。

古物 發掘的管理。 發掘需由 學 術 機 關 進行,需 請中央古物保管委 員 會及教育、 內政部共同 批准, 發掘得到的古物在一定 時 間 內由 學 術 機 關保存研究。

古物的流通。古物以 國 內流通 為限,因研究需要出 國者需 報中央古物保管委 員 會及教育部、 內政部 核准。

此外, 該法律 還 規定了中央古物保管委 員 會的 組 織方法和 職 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