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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雅典政治制度

古雅典的政治制度 經 歷了 顯著的 變化。最初,雅典 實行的是 貴族制, 處理日常事 務的 議事 會完全由 貴族 組成, 選出的九 執政官是最高 職 務,任期一年。 這些 執政官中有六人 負 責法律事 務,一人 擔任大祭司,一人 統 領 軍 隊,最 後一人用其名字 給 該年度命名。公民大 會 雖然存在,但 當 時主要是 貴族掌控政治和法律。

隨 著 時 間的推移,雅典出 現了平民 與氏族 貴族的矛盾, 這 導致了政治制度的 變革。公元前594年,首席 執政官梭 倫 實行了一系列改革, 包括 頒 布 「解 負令 」,取消 債 務抵押制度。他 還根 據 財 產多寡 將公民分 為 四個等 級,其中第一、二等 級的公民有 資格 當 選 為 執政官,第三等 級的公民可 擔任普通官吏,而第四等 級的公民 無 權 擔任官 職,但可以 參加公民大 會。此外,梭 倫 設立了四百人 會 議和陪 審 會,前者由 四個部落各 選 舉100人 組成, 負 責 準備和提出 議案 並 貫 徹 決 議, 後者成 員 從 四個等 級的公民中 選 舉 產生,享有 監督 權和表 決 權,成 為雅典的最高司法 機 關。按照 這 四個等 級 組 織 軍 隊,其中第一、二等 級提供 騎兵,第三等 級提供重 裝步兵,第四等 級提供 輕 裝步兵或在海 軍服役。

這些改革 標誌 著雅典 從 貴族政治向奴 隸主民主政治的 轉 變, 這 種政治制度是 經 過平民 與氏族 貴族的 長期 鬥爭而逐步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