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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密斯法

史密斯法,也被 稱 為 「外 僑登 記法 」,是美 國 國 會 於1940年6月通 過的一 項管理外 僑的法律。 該法案的提出者 為 眾 議 員Howard Woreh Smith

史密斯法 規定,所有非美 國公民的 個人, 包括那些出生在外 國的美 國公民,都 必須 進行登 記。 該法律特 別禁止任何方式鼓 動、教唆他人使用暴力 來推翻美 國政府,以及成立或 參加以此 為目的的 組 織。 違反 這些 條款的行 為 將受到最高 兩 萬美元的 罰金、20年 監禁,或 兩者 並 罰的 處 罰。

自20世 紀50年代 後期以 來,美 國法院 對 該法 進行了 限制性解 釋。例如,如果原告 僅是 「抽象 」地宣 傳共 產主 義,而不具 體教唆或鼓吹使用暴力推翻政府, 則不 構成非法活 動。同 時,法律 區分了 「 積 極 」和 「消 極 」成 員,其中 「 積 極 」成 員是指了解 組 織目的 並 積 極 從事 該目的的行 動者。

1951年6月4日,最高法院 確 認《史密斯法》符合 憲法, 並以6票 對2票的多 數 維持了 對11位美共 領 導人的定罪。1952年, 法務部判定另外40位美共 領袖 違反《史密斯法》, 並予以 監禁。1961年,最高法院再次作出裁 決, 確 認 該法的 「 黨籍 條款 」合法, 這一裁 決 對公民的基本 權利 構成了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