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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人

合作社法人是指由一定數量的勞動者根據自願原則共同出資組成的,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合作社法人的特點包括:

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提前直接抽回自己的投資,這一點與一般企業法人不同,後者通常不允許投資者退股。

合作社法人的經營範圍通常有限,例如農村合作社法人的經營範圍限於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服務業、金融業等,而一般企業法人的經營範圍更廣泛。

分配方式以按勞分配為主,兼顧股金分紅,這體現了合作社的合作精神。

合作社法人的機構設定多樣,如股東大會、董事會等,且股東不論投資多少均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合作社法人是股份製法人,但與股份公司有所不同。合作社法人的投資者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申請退股,而股份公司的股東則不能退股。合作社法人的設立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擁有五名以上成員、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章程和組織機構、以及成員出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