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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加速度值

地震加速度值是指在地震時地面運動的加速度,可以作為確定烈度的依據。例如,中國的新地震烈度表(1980)規定,烈度為Ⅶ、Ⅷ、Ⅸ、Ⅹ時相對應的峰值加速度平均值分別為0.125g、0.25 g、0.5 g、1.0g。在日本地震烈度表中也包括有與每一烈度相當的地震加速度值。

在以烈度為基礎作出抗震設防標準時,往往對相應的烈度給出相應的峰值加速度。例如,中國的新地震烈度表(1980)規定,烈度為Ⅶ、Ⅷ、Ⅸ、Ⅹ時相對應的峰值加速度平均值分別為0.125g、0.25 g、0.5 g、1.0g。在日本地震烈度表中也包括有與每一烈度相當的地震加速度值。

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指的是建設部1992年7月3日頒發的建標419號《關於統一抗震設計規範地面運動加速度設計取值的通知》規定的加速度值,其規定如下: 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50年設計基準期超越機率10%的地震加速度設計取值,其中取值 7度0.10g,8度0.20g,9度0.40g。

地震加速度值為2.5~8厘米/秒² 時,多數人可以感到;達到25~80厘米/秒² 時,房屋強烈搖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