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在中國刑法中是一種重要的量刑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此外,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具體的量刑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類較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的,可以減少20%以下的基準量刑;對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類較輕犯罪供認不諱的,可以減刑10%以下。
這些規定旨在鼓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認罪伏法,從而提高司法效率,並確保司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