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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最低生活保障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和村民,當其人均收入低於天津市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時,可以依法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這一制度遵循的原則是保障居民和村民基本生活,並確保保障水平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天津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由市民政部門負責行政主管,、縣民政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居民、村民委員會承擔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此外,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審核撥付和監督管理。

自2015年4月1日起,天津市調整了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市居民由每人每月640元調整為705元,農村居民由440元調整為540元。同時,城鄉低收入家庭救助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也有所調整。此外,天津市還建立了特困人員供養制度,城市特困人員的供養標準為城市低保標準的2倍,農村特困人員(農村五保)的供養標準為集中供養的為農村低保標準的2倍,分散供養的為1.5倍。

然而,最新的信息顯示,天津市已經調整了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480元調整為52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280元調整為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