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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行政官司

行政官司的步驟如下:

起訴階段。原告需要寫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中應包含原告認爲其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爲侵犯的聲明、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以及該案件屬於受訴法院管轄。原告必須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受理階段。法院會對起訴進行審查,如果認爲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會決定受理案件。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將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法院會組成合議庭,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和有關材料,法院再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法院爲訴訟進行其他準備工作。

開庭審理階段。法庭審理形式可以是開庭審理或書面審理(不需要當事人到場)。在法庭審理中,重點是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原告和被告將陳述行政觀點,並提供證據證人證言來證明其主張。

判決階段。法庭查明事實後,將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可以有多種形式,如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等。如果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執行階段。判決生效後,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上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此外,在起訴前,可以考慮優先申請行政複議,因爲行政複議不收費,且審查範圍相對廣泛。如果案件進入二審或申訴程序,上訴狀或申訴書應詳細撰寫。在準備訴訟時,應重視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因爲有效且充分的證據是勝訴的必備條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