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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推定

婚生子女的推定原則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通常被推定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情況:

子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這種情況下,子女被推定為婚生子女。

子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同樣,子女被推定為婚生子女。

子女在婚姻關係解除後十個月內出生:這種情況下,子女也被推定為婚生子女。

如果夫妻一方想要否認婚生子女的身份,需要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權利人必須是適格丈夫,丈夫、妻子和子女均有提起否認之訴的權利。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我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婚生子女推定製度,但在司法實踐中,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一直是以習慣法的方式沿襲著這種傳統做法,並且為無數個司法裁判所確認。

此外,如果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對於子女來說,未成年時沒有權利提起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的權利,子女成年以後,法律僅賦予其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的權利,並未賦予其否認親子關係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