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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扶養義務

子女撫養義務主要涉及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經濟支持和生活照顧,以及未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以下是關於子女撫養義務的詳細解釋:

離婚後的撫養義務:

父母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子女的部分或全部撫養費,直至子女年滿18周歲。

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中的子女撫養問題時,會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包括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條件。對於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除非母親有不適宜撫養的情形。

對於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可以協定決定撫養事宜。如果協定不成,法院將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作出決定。

未成年子女的贍養義務:

未成年子女沒有直接的贍養義務。但是,如果父母未能履行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成年後,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如果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子女應支付贍養費。

特殊情況下的撫養義務:

如果父母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就撫養權發生爭執,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父母雙方可以協定輪流撫養子女,以利於保護子女的利益。

綜上所述,子女撫養義務涵蓋了離婚後父母的經濟責任、法院對子女撫養問題的決定權、以及成年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長和家庭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