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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通判制度

宋朝通判制度是一種地方行政制度,旨在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和監察。以下是關於宋朝通判制度的詳細信息:

設立目的:通判制度的設立主要是為了分割州府長官的權力,加強中央集權。它起源於北宋時期,最初在新征服的原割據國和重要藩鎮州設立,後來逐漸普及到各個州府。

職位性質:通判是州、府的副長官,與知州或知府共同管理本州事務。在南宋時期,通判還可以直接向皇帝奏報州郡內的情況。

職權範圍:通判負責監察州府官員,並向朝廷推薦本州官員。他們參與管理民政財政戶口賦役等事務,且這些事務的文書需要通判與知州共同簽名連署才能生效。此外,通判還有權提舉軍資庫、掌管應在司,以及溝通中央與地方財政等職能。

級別與選任:通判的級別通常較低,多數為從八品,與權知軍、州事的二、三品相差懸殊。通判的選任制度及其在鞏固宋朝中央集權統治體制中的作用也受到了研究者的關注。

歷史變遷:通判制度在南宋時期得到進一步發展,戰時負責錢糧。然而,到了元朝時期,通判制度被廢除,直到明清時期又得到恢復。在明清時期,通判的職責有所變化,成為分掌糧運、水利屯田牧馬江海防務等事的閒職。

綜上所述,宋朝的通判制度是一個旨在加強中央集權的地方行政監察制度,它在北宋時期創立並逐漸普及,南宋時期得到進一步發展,但在元朝被廢除,明清時期又得到恢復,但其職責和地位已經發生了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