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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警察管不管

當遭遇家庭暴力時,報警是一種有效的處理方式。公安機關負責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因為家庭暴力是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如果傷害程度未達到刑事處罰標準,受害人可以選擇接受治安處罰,但這是基於受害人意願的。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優先考慮調解和批評教育,以避免對受害人的子女產生不良影響。如果傷害構成輕傷或以上,公安機關必須立案處理。受害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如果警察未出警,受害人可以向負責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的上一級領導投訴。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警察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徇私舞弊,將依法給予處分;如果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反家暴法》還規定,對於情節較輕的家庭暴力,如果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公安機關可以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