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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權和管轄權有什麼區別

審判權和管轄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在法律體系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

審判權 是國家賦予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案件的權力,它是國家權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審判權的核心在於對案件進行審理,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

管轄權 是指人民法院對於某一具體案件進行審理的許可權,即對該案有權行使審判的權力。管轄權是對審判權行使的具體落實,確保案件在正確的法院得到審理。

審判權是確立管轄權的前提,而管轄權是對審判權行使的落實。沒有審判權也就不可能有管轄權,但屬於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爭議,並不是每一個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從訴訟理論上不得將三者混為一談,否則在實踐中必然造成錯誤。